有很多劳动者认为,公司给“N+1”,自己就必须离职,没得选。
有很多HR也认为,辞退一名员工,给他“N+1”,可以让他马上走。
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认知。
解除劳动关系,首先要看解除理由和依据,然后才涉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多少的问题,有可能是“N” ,可能是“2N”,还可能是“N+1”,还有可能一毛钱没有,但是法律上没有“2N+1”的说法,除非公司愿意给。
下面分两种情况来进行说明。
01 可不走
第一种是给“N+1”可以不走的情况。
大部分解除,其实是披着辞退、优化、“毕业”的外衣,底层逻辑都是跟员工协商解除。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是协商,那劳动者当然可以不同意。有部分劳动者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协商解除其实是企业最安全的一种方式。所谓协商,就是你情我愿,签完字就生效。
企业会把一些规避后续风险的内容放到《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一旦劳动者签字,除了上面写明的金额外,一般很难再主张其他金额,因此可以称之为一竿子买卖。
02 必须走,没得选的情况。
1. 解除理由和依据如果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则员工没得选。因为一旦有证据证明符合第三十九条中任何一款,都属于企业单方解除,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所谓单方,就是不用跟劳动者商量,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条也被很多业内人士称之为解除的“万金油”条款,就是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三期员工。该条款主要内容有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2.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情形,员工必须走,提前1个月通知或者给1个月代通知金可以解除。
1)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情形解除,也属于劳动者必须走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企业破产清算。有很多劳动者因为不同意公司给N倍经济补偿,仍继续坚持每天正常出勤。其实公司一旦走破产清算流程,N能不能拿到都成问题,再纠结已经没有意义了。破产清算时,一般是按照股东出资额承担债务和相关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已经全部实缴,仍无力支付工资或经济补偿时,就真的拿不到任何钱了。
03 建议走
关于公司协商解除,如果能够给“N”或”N+1”,在没有套路你和存在欠薪等其他情况下。
有人会问:你不是说公司协商可以不答应吗?为什么现在又建议接受呢?
下面详细解释一下为什么这样建议。
如果公司跟你协商,并且明确表示愿意给你“N”或”N+1”,说明公司还是比较有诚意的。否则公司不用协商,用PUA,用PIP(绩效改进计划,常见于外企或中大型企业绩效管理环节),或者待岗、调岗降薪等一系列操作,逼迫你主动离职。相关套路应对请参考文章《让员工主动离职的四大套路,你中招了吗?》这时你会很痛苦,很纠结,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当然有专家或律师也会告知你坚持,只要自己不犯错,不主动离职,公司基本没有办法。这种僵持下,一般有两种结果,公司让步,提高了补偿金额,最后协商一致。另外就是你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通知,通过仲裁等法律手段主张经济补偿。
其实公司让步的可能性比较小,尤其是公司已经愿意给“N”或“N+1”的情况下。公司不在乎多给你1个月、2个月,其实最担心的是示范作用和群体性。怕你成为后续其他员工效仿的榜样。因此绝大部分公司反而希望你走仲裁和诉讼程序,这样短则半年,长则1年以上。而最后的结果,如果不是违法解除,经济补偿是“N”。但是这个”N”是半年或一年以后才给到你。把本应该离职给你的钱,成功了拖了半年以上,还不用支付利息,你觉得是公司亏了,还是劳动者亏了?
如果公司想继续拖延,在二审判决下来后,还可以申请高院复审。等高院复审驳回,公司还是不执行判决书中的经济补偿,劳动者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也需要走程序,排队。快到最后支付的节点,公司再把经济补偿打给你。
这时距离二审判决又过去了几个月。这样一轮下来,公司其他员工要不是早就忘记了你的事情,要不就是知道你跟公司打了1年多官司,拿到了N倍经济补偿。公司后续如果跟员工协商,你认为是会选择拿钱走人还是步仲裁之人后尘呢?这也是在实际情况中,虽然公司是跟劳动者协商,但是绝大部分劳动者都能接受“N”或”N+1”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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